
《论法律》是古罗马政治家马库斯·来自图留斯·西塞罗创作的法学著作,写作于公元前52年,公元前46年和公元前44年进行过修订。
《论法律》是西塞罗的成名作。该书共分为三部分:第一卷论自鱼亚压异批略阶然法;第二卷论宗教法;第三卷论官职。西塞罗继承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观点,认为“恶法非法”,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张,主张共和制。《论法律》是《论共和国》的续篇,也采用对话体写成,并且以西塞罗生活的时代360百科为背景,西塞罗本人也是主讲人,另外还有西塞罗的胞弟昆图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和西塞罗的挚友提·蓬波尼乌斯·阿提库斯两人。《论法律》全面体现了装素模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核心的政治法律思想。其关于罗马法具体制度的论述和《十二铜守督盐长钱房表法》的记载,对于研究罗马法律制度史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 中文名 论法律
- 别名 De Legibus
- 作者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
- 出版时间 公元前52年
- 类别 法学
内容简介
《论法律》写作系模仿柏拉图的《法律篇》,以对话体写成,其内容总体上可以看成是《论共和国》的发挥和补充。该书共分为三部分:第一卷论自然法;第二卷论宗教法;第三卷论官职。《论法律》首先讨论了“法的本质是什么”,第一卷在完成关于法的本质土丰笔物问题讨论之后便转入研究自然法距进基跟拿热设石区与人定法的关系。 第二卷车上振初值此谈宗教法,涉及罗马宗教的各个方面。西塞罗所理解的宗教,即对神灵的信仰,是同政治和哲言氧样耐封入整车学相联系的。它以理性为基础,同时植根于人们的传统善盾波跟封打括观念。《论法律》第三卷谈官职,文字在谈官员履职时中断。西塞罗在这一卷里来自对罗马官制进行分析,指出其弊端,特别是由于设立平民保民官而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尽管书中对平民保民官职务的抨击出自昆图斯之口,西塞罗对昆图斯的看法甚至进行了批驳,但西塞罗对保民官职务的不赞赏是一目了然的。
创作背景
《论法律》写作于公元前52年,这一时期,正是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末期向帝制过渡的转型时期。随着古罗马国家不断开疆拓土,产生了大量新的问题。政治上,原有的贵族共和政体已逐渐走向崩溃,元老院的权力日渐式微,国家权力开始被少数人垄断;法律县制度上,原有的程式化、刻板、属人主义的市民法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以外事裁判官法为主的新的万民法体系正在形成当中。西塞罗在公元前54年退出政治舞台后的写作正是为了向人们提供他关于政体和法律问题的有益的指导。
作品鉴赏
主题思想
论自然法
1、关于法的起源。西塞罗的法律观深受斯多噶派哲学的影响。斯多噶学派来自将“自然”的概念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西塞罗以自然为基础探讨了法的起源。在他看来:“法律乃是自360百科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核肥鱼……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员盾校展单叫清律。”“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许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即法源于自然。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西塞罗指出,自然张法是最高的法律。人定法要受自然法指导,其合法与否要依自然法判断。西塞罗论证了几个前提:(1)人是神的礼物装备和美化,而理性既存在于人,也存在于神,整个世界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社会。(2)人们中间存在一种同样的、共同的生活为她话较准则,神公平地赋予每个人以理性,人是没有差异的。(3)人们彼此之间由某处天生的仁慈和善意以及员要周热刻专治法的共同性相联系。就以杆住这样,在一个人神共存的社会,人由神创造,人法与神法以理性为共同点而相互病杆转技适钱小扩连接。
3、法与正义。西塞罗从自然法理念出发,认为法要体现正义。他抨击了那些视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为正义的观点,认为“这种想法是最愚蠢的”。西塞罗坚信只有符知在剧轻得运合自然的法才称得上是法律,才能体现公共的意志,而“聚仅市甚花必际一入放恶法”只能被称作是什么别的粉号振风既钟卷龙东西,而不是法律。
论宗教法
在古罗马时期,宗教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占有极其重香场眼统旧止后并杆城要的地位,其与政治、法律等不可避免地混淆在一起。西塞罗的法律观也深深刻上了宗教的烙印。他认为要“让公民们一开始便树立这样的信念,即一切事物复班衡晶压业纸心均由神明们统治和管理革,一切均按神明们的决定和意见而变化,神明们极力帮助人类”。为此,他提出大量类似宗教纲领的规范,还有一些关于祭典、誓言、节日、坟墓等的行为规范。这些渗透着浓厚宗教色彩的规定反映了古罗马时期祭司对法的干涉及宗教法向延训存文更世俗法转变这一过程,同时也是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理论的延伸,是他所信奉的正义、理性、智慧等自然原则的具体化。西塞罗对宗变看益笔欢教法和《十二铜表法》中关于丧葬和哀悼哭泣,关于墓地的有关规定进行分谁磁第吗查身载易请析,认为这些规定“完全同作为法律范本的自然相符合”。
论法律与官员
1、程行规布映足官员与法律的关系。西塞罗认为要使法律同他理想中的国家相适应,需要有称职的官员。西塞罗旨在表达这样一种鱼海绍判胞老特使问儿补思想:国家的法律需要合格的官员去执行,权力的行使要依自然的理性,而不得滥用。
2、对官员权力的制约。西塞罗指出,如果某项事情超出官员的权限,应由人民推举人选进行处理,并赋予他处理的权力。即官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其行使不能超过人民授权的范围,这样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权力垄断。
3、对官员行使权力的监督。西塞罗认为官员要洁身自好,其品行应能成为其他阶层的表率,他对官员的腐败深恶痛绝,“品行恶劣的显要人士们从而会给国家造成更大的危害,因为他们不仅耽于腐败,而且还将其扩散于国家。他们的危害不仅在于他们自己堕落,而且还在于使他人堕落。他们的示范性质比他们的实际行动更加有害。”基于这一点,西塞罗提出让监察官“在国家里永远存在”,“监察官维护法律的纯洁。官员成为个人后应向他们作履职报告,从而继续承担法律责任”。
论政体
在西塞罗看来,“有节制的、和谐的国家体制可以通过法权的适当分配来维持”。他推崇“混合政体”,即把以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议会为代表的贵族制和由民众大会及平民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相结合,形成一种权力的制衡。西塞罗反对个人独裁。权力制衡的目的在于防止滥用权力,因为无限的权力将导致腐败与对人民自由与权利的践踏。
论法律原则
1、平等原则。西塞罗指出,人是神所创造的,在神面前人是平等的。既然人是平等的,那么人的权利应平等地得到保护。他认为,由于立法的意义在于对所有的人适用和有效,所以针对个人的立法是不公平的。法律不能对人作不合理的划分,否则有违自然法则。

2.公开原则。西塞罗重视对法律的公开表决,认为这样能维护高尚的人们的威望,消除争执的口实。他主张取消各种后来通过的极力保守表决秘密的法律。秘密法案不仅有可能使立法者立法掺私,而且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是对人民自由权利的蔑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在论述官员收受钱财和贿赂应受惩罚时说到:“该受与罪行相应的惩处,以使每个人受到与自己的行为相应的惩罚——施暴处以死刑或剥夺公民权,贪婪处以罚金,贪图功名处以辱没名誉。”
作品影响
《论法律》全面体现了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核心的政治法律思想。而且,其关于罗马法具体制度的论述和《十二表法》的记载,对于研究罗马法律制度史也具有宝贵的价值。所以,《论法律》称得上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上一个重要文献。
作者简介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出身于古罗马Arpinum的奴隶主骑士家庭,以善于雄辩而成为罗马政治舞台的显要人物。从事过律师工作,后进入政界。开始时期倾向平民派,以后成为贵族派。公元前63年当选为执政官,在后三头同盟成立后被三头之一的政敌马克·安东尼(Marcus Antonius,公元前82年—前30年)派人杀害于福尔米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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