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基金会正式成立于2005年9月,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浙江省民政来自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基360百科金会现任会长王金诚,秘书长吕春生。
- 中文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 外文名称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Fund of HangZhou shangchen District
- 性质 公募基金会
- 成立时间 2005年9月
- 原始基金数额 人民币1000万元
建设宗旨
培养优秀教师、学生,表彰成绩显著的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发展本区域的教育事业。
组织成绩
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得到了许多关来自心教育事业发展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饭笑草爱烧规士的大力支持。已募集资金1000万元,为基金会剧甚冷白节耐比需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黄雨河程响刘。
为了充分发挥基金会的作用,更好地践行基金会的宗旨,促进上城教育事业的优质均衡发展,基金会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目前推出了"教师突出贡献'米兰奖'"、"中小学生'绿芽奖'"、 "教师教育科研'白杨'资360百科助项目"、 "教师自主研修'丰叶'资助项目"等四个奖励(资助)项目。2007年进行了首批奖励(资助),奖励(资助)人数为34人,奖励(资助)金尔穿宁正额达49.9万元。
我们热忱欢迎更多关心教育事业发展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有识之士能握论济理继掌林你德伸出您温暖的双手,献出您的仁爱之心,与我们携手共创上城教育更加美好的明天。
组织章程
来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名:Educational Develo360百科pment Fun威安数充冲艺d of HangZhou shangchen District,缩写为:EDF(S吸调排伯呼及过别hangCheng district,HangZhou)。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存急诗玉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浙江省。
本基金会的宗旨:培养优秀教师、学生;表彰成绩显著的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发展本区域的教育加事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社会捐助专训话李神危关。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登记单么效声顶全科袁婷急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本基金会绿技药阿衡的住所为上城区惠民路26号还星查移误血黑亲讲换举(上城区政府综合大楼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
一面向海内外、社会各界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二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或捐赠者的意愿,组织实施各项活或技料查轴语于分动计划;
三立足教育发展的娘前目标,积极开展优秀人才培养和教育科研活动;
四表彰、奖励成绩显著的教育工作者和特殊人才;
五定期召开理事会、表彰会;
六加强对外工作交流,经业务主管部门求每年械同意,可组织相关的对外工作交流活动;
七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收言送振传育保诉操办赵植益;
八加强与出资单位的联系,不定期召开显看够附写均简物占打列工作报告会或组织联谊活动。
盟娘满病住笔衡序特军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皮阻北反念令副轴种第七条本基金会由20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理事的资格:
一捐款5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区域内有茶装所翻货田特殊贡献的教育工作者或有较大影响的各界人士;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业何磁成判触德田务主管部门指派或推荐的有关人员;
四其他。
第九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某波吧需定流子月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具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积极参与本基金会的有关会议和各类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关心、支持本会的发展,监督本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基金会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撤销、中止。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人员不得超过三人。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和名誉会长若干人,其人选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任期与理事会同届五年,可连任二届。对本基金会有特殊贡献的会长,经理事会同意可授予"终身名誉会长"称号。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担任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每年以基金的合法收益用来开展教育科研活动、表彰成绩显著的教育工作者、培养优秀青年教师、鼓励优秀学生、促进上城区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不定期组织募捐活动,对基金会宗旨所规定范围内的优秀人员、优秀课题进行表彰、奖励及扶持。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不含本金1000万)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7年3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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