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

百科
  • 中文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暂行办法
  • 类型 办法
  • 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 对象 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

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全结非岩有七谁界安置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来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具体政策,县就业服务局位象吸负责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360百科岗位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本式核负煤五督胡坚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 社会性公益岗位。如治安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城市环卫、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等。

  (二) 社区性公益岗位。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及社会文化服务等岗位。

  (三) 单位性公界轻助抓各领益岗位。主要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如报刊收发、驾驶、门卫、文印、保洁保绿、设施设备川在维护等岗位。

  (四) 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以下就业援助对象:

  (一)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三)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

  维谈收放流难族(四) 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五)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六) 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有劳动能力);

  (七) 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八) 1993~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

  (九) 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十) 军人配偶;

  (十一) 烈属;

  (十二) 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补司注操敌特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安置及补贴发放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要的机关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向县就业服务局报送其吗《桓仁满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得觉考向、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第六条 县就业服务局根据岗位需求和就业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开发公益性岗医收光止祖位数量,并下达安置分配计划。

  第七条 公益极卷主较浓部浓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做到一年一核、一年振曲使一聘,上岗人员援助期限为三年。

己及验伤浓项单诗似义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模职 (一) 申请程序

  1. 申请。就业援助对象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安置公布的范围和条件,自愿填报《桓仁县公益性岗位上事感岗申请认定表》,报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

  2. 初审。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就业援助对象的范围、条件,并签署意见。

  3. 复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综合复审后签署意见,并报送县就业服务局确认。

  4. 确哪展促律但混星象局屋抗认。县就业服务局将对已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复审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审批。

  5. 公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将经县就业服务局确认审批的人员在所在社区、村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安置。

  (二) 安置

  1. 综合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需求,县就业服务局确定年度岗位数量,各乡镇及街道办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

  2. 用人单位依据确定的岗位人数,在申请人中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3. 用人单位负责对被录用人员组织岗前培训。

  4. 用人单位与公示无异议的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就业服务局备案,劳动合同按年度签订。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

  (一) 补贴标准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对象按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 申领程序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或半年)支付。各用人单位、乡镇和街道办按照考核办法和实际考勤,按年度(或半年)编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报表,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的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后,填写《桓仁满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并报送县就业服务局审核。就业服务局将补贴拨付到各用人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按实名打卡发放。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并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社区和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档案备案管理,建立本单位(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数据库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依据需要,对上岗人员统一标志上岗,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并作为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县就业服务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函告就业服务局,停止发放各种补贴,同时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填报《桓仁满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变更申报表》,重新聘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一) 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 一个月内按要求上岗时间达不到90%以上的;

  (五) 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县就业服务局根据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从其他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补充。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得公益性岗位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县就业服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类型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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